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
(2022年6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2022年6月2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派駐機構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自我革命,堅持敢于斗爭,堅持實事求是,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堅定不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建立健全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派駐監督體制機制,增強“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
第三條 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向本級黨和國家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派駐紀檢監察機構。派駐機構是派出機關的組成部分,與駐在單位是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
派駐機構應當強化政治監督,把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穿工作全過程各方面,推動駐在單位切實做到“兩個維護”,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
第四條 派駐機構遵循以下原則開展工作:
(一)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強化組織自上而下的監督功能;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項集體研究決定;
(三)堅持敢于善于監督,完善常態化監督工作機制;
(四)堅持職責定位,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
(五)堅持各項監督統籌銜接,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一體落實;
(六)堅持監督與被監督相統一,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
第五條 派駐機構應當持續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聚焦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強化監督職責,突出工作重點,創新履職方式,有效運用“四種形態”,增強派駐監督全覆蓋的有效性,推動派駐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六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中管金融企業派駐紀檢監察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向本級黨和國家機關、所管轄的國有金融企業派駐紀檢監察組。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按照規定向國有企業、普通高等學校等單位派駐紀檢監察組;或者依法派駐監察機構,派駐監察專員并設立監察專員辦公室,與該單位黨的紀律檢查機構合署辦公。
對系統規模大、直屬單位多、監督對象多的單位,可以單獨派駐紀檢監察組;對業務關聯度高,或者需要統籌力量實施監督的相關單位,可以綜合派駐紀檢監察組。
第七條 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按照規定擔任駐在單位的黨組(黨委)成員,履行監督專責,不分管駐在單位工作。
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實行交流任職、定期輪崗。
第八條 派駐機構的領導機構是組務會。組務會由派駐機構正職、副職組成。組務會會議學習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工作部署,落實派出機關工作安排,研究討論管轄范圍內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問題、重要事項,按照權限討論或者決定黨紀政務處分等事項。
派駐機構應當健全組務會會議以及組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等會議制度,完善議事決策機制。
第九條 派駐機構應當按照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原則,結合實際設置內設機構或者明確人員分工。
第三章 領導體制
第十條 各級黨委應當加強對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的領導,健全機構設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機制,聽取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關于派駐監督工作的匯報,推動派駐機構履職盡責。
第十一條 駐在單位應當支持配合派駐機構工作,主動及時通報重要情況、重要問題,根據派駐機構工作需要提供有關材料,為派駐機構開展工作創造條件、提供保障。
第十二條 派駐機構由派出機關直接領導、統一管理,向派出機關負責,受派出機關監督。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派駐監督工作情況報告。派出機關分管領導應當定期召開派駐機構負責人會議,經常同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研究工作。
第十三條 派出機關相關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加強對派駐機構的指導、聯系、服務和保障。
監督檢查部門協助分管領導聯系派駐機構日常工作:
(一)指導督促派駐機構履行職責;
(二)對派駐機構請示報告的問題、事項進行審核把關;
(三)對派出機關交辦的重要案件、事項進行督促辦理;
(四)辦理派駐機構提請支持、協調的重要事項;
(五)向派駐機構通報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駐在單位上級黨委管理的其他人員的一般性問題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情況;
(六)聯系開展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派出機關相關部門應當會同派駐機構聯合開展以下監督工作:
(一)開展專項檢查,推動駐在單位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
(二)研判駐在單位政治生態,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
(三)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權力和資源設租尋租、離職后違規從業等行業性、系統性廉潔風險,向駐在單位提出意見建議或者督促開展專項治理;
(四)支持配合派出機關同級黨委巡視巡察機構開展工作,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五)推動駐在單位落實紀檢監察建議;
(六)其他需要聯合開展的監督工作。
第十五條 派出機關監督檢查部門、審查調查部門對于派駐機構管轄的重大、復雜案件,經批準可以直接辦理或者組織、指揮辦理。
第十六條 派出機關相關部門應當指導、協調派駐機構與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協作開展以下工作:
(一)協同開展專項檢查、專項監督,推動解決有關系統和領域的突出問題;
(二)協作采取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
(三)協商確定駐在單位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的管轄,或者由派駐機構報請派出機關指定有關地方紀委監委管轄;
(四)聯合審查調查駐在單位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
(五)其他需要協作開展的工作。
第十七條 派出機關相關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各派駐機構之間協作配合開展以下工作:
(一)針對共性或者關聯性問題同步開展專項監督;
(二)對重大、復雜案件進行聯合審查調查;
(三)協作開展案件審理、復議復查和復審工作;
(四)對派出機關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實情況開展交叉檢查或者聯合檢查;
(五)聯合開展調研、培訓;
(六)其他需要協作配合開展的工作。
第十八條 派駐機構應當加強對駐在單位內設紀檢機構及直屬單位紀檢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支持其發揮職能作用,推動紀檢干部隊伍建設,加強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協調人員力量開展監督執紀工作。
第十九條 派駐垂直管理單位的紀檢監察組應當加強對駐在單位的下一級單位紀檢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對駐在單位各級紀檢機構的工作進行統籌,推動層層落實監督責任。下一級單位紀檢機構的監督執紀工作以派駐紀檢監察組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組(黨委)報告的同時應當一并向派駐紀檢監察組報告。
實行雙重領導并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的派駐機構工作,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派出的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按照規定審理有關派駐機構審查調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機關報告案件審理工作情況。在派出機關領導下,建立健全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向派駐機構反饋評查結果。
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應當加強與派駐機構的溝通協調,對本級黨和國家機關部門機關紀委的執紀審查工作進行協同指導。
第二十一條 派駐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教育行政部門等的紀檢監察組,按照規定協助派出機關加強對國有企業、普通高等學校等單位派駐機構工作的指導,形成監督合力。
派駐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紀檢監察組,應當加強對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領導班子的國有企業紀檢機構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相關國有企業紀檢機構的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應當一并向派駐紀檢監察組報告。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 派駐機構依規依紀依法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第二十三條 派駐機構應當把監督作為基本職責,結合駐在單位實際,重點監督檢查以下情況:
(一)對黨忠誠,踐行黨的性質宗旨情況;
(二)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踐行“兩個維護”情況;
(三)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四)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依規依法履職用權、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派駐機構應當重點監督以下對象:
(一)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
(二)駐在單位上級黨委管理的其他人員;
(三)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其他列入重點監督對象的駐在單位人員。
第二十五條 派駐機構應當支持和督促駐在單位黨組(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協助其開展內部巡視巡察,推動駐在單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風險。
第二十六條 派駐機構應當結合派駐監督工作情況,推動駐在單位黨組(黨委)開展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形勢任務教育,強化紀法教育、警示教育,推進廉潔文化建設,教育引導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線。
第二十七條 派駐機構對反映駐在單位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問題的檢舉控告,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置。
第二十八條 派駐機構對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駐在單位上級黨委管理的其他人員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經批準可以參與派出機關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 派駐機構負責審查以下黨組織和黨員涉嫌違犯黨紀的案件:
(一)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
(二)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人員。
派駐機構必要時可以審查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其他黨組織和黨員涉嫌違犯黨紀的案件。
派駐機構根據派出機關授權,依法調查駐在單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
第三十條 派駐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對違紀違法的駐在單位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進行處理處分,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駐在單位黨組織和領導干部進行問責。
第三十一條 派駐機構負責受理和處置以下申訴或者復審申請:
(一)黨組織和黨員對派駐機構所作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
(二)監察對象對派駐機構所作處理決定不服的復審申請;
(三)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派駐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申訴。
對于派駐機構立案審查調查后由駐在單位作出處理決定案件的申訴或者復核申請,派駐機構應當協助駐在單位做好有關處置工作。
第五章 履職程序
第三十二條 派駐機構開展日常監督應當深入實際、深入群眾,監督方式包括:
(一)參加會議。參加或者列席駐在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等重要會議,了解學習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情況和班子成員的意見態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按照規定向派出機關報告。
(二)談心談話。同黨員、干部和群眾廣泛談心談話,聽取對監督對象的反映,發現監督對象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
(三)聽取匯報。聽取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情況的匯報,發現責任落實不到位的,進行提醒糾正。
(四)查閱資料。按照規定查閱、復制駐在單位有關文件、資料、數據等材料,了解核實有關情況。
(五)溝通情況。加強與駐在單位機關黨委、黨委辦公室和組織人事、巡視巡察、法規法務、財務審計等部門的溝通,及時發現和通報問題。
(六)分析研判。分析信訪舉報、黨風廉政等情況,對典型性、普遍性問題向駐在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七)廉政把關。建立健全、動態更新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嚴把黨風廉政意見回復關。
(八)實地調查。開展駐點調研、現場核查,精準發現駐在單位存在的突出問題。
(九)其他開展日常監督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 派駐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報告制度,發現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重要問題、重要事項及時向派出機關報告。
派駐機構應當經常對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以及黨風廉政狀況進行分析,每年向派出機關提交專題報告。
第三十四條 派駐機構應當定期會同駐在單位黨組(黨委)專題研究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派出機關監督檢查部門根據情況派員參加。
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經常與駐在單位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就政治生態、作風建設、廉潔風險等情況交換意見,提出工作建議,督促完善有關制度措施。
第三十五條 派駐機構應當向駐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通報其分管部門和單位領導干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廉潔自律等情況,推動領導班子成員落實“一崗雙責”要求,抓好分管部門和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第三十六條 派駐機構對駐在單位開展內部巡視巡察提供以下協助:
(一)通報監督執紀執法中發現的問題;
(二)處置內部巡視巡察移交的問題線索;
(三)檢查整改責任落實情況;
(四)其他協助內部巡視巡察的工作。
第三十七條 派駐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逐件編號登記,建立管理臺賬。
派駐機構應當結合日常監督掌握的情況,對問題線索進行綜合分析、適當了解,采取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等方式進行處置。線索處置意見應當自收到線索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
處置問題線索應當報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批,并按照規定報派出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派駐機構經過初步核實,需要進行立案審查調查的,應當報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批。其中,對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成員中的正職領導干部立案和副職領導干部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立案的,應當報派出機關審批。
派駐機構在立案前應當征求駐在單位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意見,對于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報派出機關決定。確因安全保密等特殊情況,經派出機關同意,也可以在立案后及時向駐在單位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通報。
第三十九條 派駐機構按照規定報批后,可以依規依紀依法采取談話、訊問、詢問、留置、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勘驗檢查、鑒定措施。對依法應當交有關機關執行的措施,報派出機關審批并以派出機關名義辦理。
派駐機構應當對審查調查措施進行嚴格監管,建立措施使用臺賬,定期將有關情況報派出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派駐機構審查調查工作結束后,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理,提出紀律處理或者黨紀處分建議、擬作出的政務處分決定或者處分建議,通報駐在單位黨組(黨委)。
第四十一條 駐在單位黨組(黨委)按照權限和程序,對違紀的黨組織、黨員作出紀律處理或者黨紀處分決定。
派駐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對違法的監察對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建議駐在單位處分的,由駐在單位依法依規作出處分決定。
派駐機構提出的處理處分建議與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的意見不同又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派駐機構報派出機關研究決定。
第四十二條 派駐機構發現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應當報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啟動問責調查程序。
派駐機構應當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問責調查,查明失職失責問題,按照管理權限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單位)提出問責建議。
對黨組織采取改組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對領導干部采取黨紀政務處分方式問責的,按照本規則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辦理。
第四十三條 派駐機構對調查的監察對象和涉案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經集體審議,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依規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四十四條 派駐機構發現駐在單位在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開展黨風廉政建設以及決策機制、監督管理、制度執行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或者薄弱環節的,應當提出紀檢監察建議。
派駐機構應當加強對駐在單位問題整改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限期整改、反饋,推動紀檢監察建議落實到位。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四十五條 派駐機構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推進黨的各方面建設,教育引導派駐機構干部忠于職守、履職盡責,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帶頭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加強思想淬煉、政治歷練、實踐鍛煉、專業訓練,增強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建設政治素質高、忠誠干凈擔當、專業化能力強、敢于善于斗爭的派駐機構干部隊伍。
派駐機構黨組織應當嚴格執行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推進黨支部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增強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力凝聚力,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第四十六條 派出機關應當嚴把派駐機構干部入口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統籌派出機關和派駐機構干部的選拔任用、人員交流、考核培訓、監督管理,有計劃地安排派駐機構干部參與派出機關工作、進行培養鍛煉。
第四十七條 派出機關應當每年組織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述責述廉。結合駐在單位特點,對派駐機構履行職責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情況進行考核。考核中,應當聽取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并將其作為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八條 派駐機構應當加強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明確職權范圍,健全內控機制,規范工作流程和審批權限,完善回避、保密和過問、干預案件登記備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辦案安全責任制,推動各項工作依規依紀依法進行。
第四十九條 派駐機構應當堅持打鐵必須自身硬,堅持嚴的標準,勇于刀刃向內,牢固樹立監督者更要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加強自我管理、自我約束,不斷提高免疫力,切實防治“燈下黑”。
派駐機構應當接受派出機關同級黨委巡視巡察監督和派出機關的管理監督,對所提監督意見進行整改落實,并報告整改情況。
派駐機構應當明確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干部日常管理監督工作,及時匯總各方面意見,對自身權力運行的關鍵環節進行經常性檢查,認真核查相關檢舉控告,按照規定將處置情況向派出機關干部監督部門報告。
派駐機構應當聽取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對派駐機構工作的意見建議,認真研究處理,并及時反饋。自覺接受駐在單位黨員、干部和群眾的監督,暢通意見反映渠道,對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處置,不斷完善制度、改進工作。
第五十條 派駐機構干部有跑風漏氣、遲報瞞報、濫用職權、以案謀私以及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派駐機構及其領導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應當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執紀執法不嚴格不規范,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予以嚴肅問責。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涉及的審批權限均指最低審批權限,工作中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層級的審批權限報批。
第五十三條 派駐國有企業、普通高等學校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監察專員辦公室)除執行本規則外,還應當執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相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相關細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則執行。
(內容來源:新華社)